原籍是福州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所生子女,不具有华侨身份的。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5、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6、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应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监护关系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受理:
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留存复印件的,由民警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
审核:
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受理材料后,应通过系统核实申请人相关户籍、出入境证件信息及出入境记录情况,并打印留存,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
核准: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公安派出所。
办理:
公安派出所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办理落户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对于国外出生证明原件不能留存的,应在退回时签注“已申报出生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设区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核准办理落户决定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逐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