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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车船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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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车船税征收指南

征收标准

乘用车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乘用车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72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5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264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900元。(货车+船舶+摩托车+挂车等)

征收范围

1、凡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2、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减免政策

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可减免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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